更新时间:2018-08-11 08:18作者:才子老师
举个例子,2013年底,浙江省台州市公办在园幼儿占76.2%、民办在园幼儿占23.8%,温州市公办在园幼儿占12.6%、民办在园幼儿占87.4%。相比之下,台州公办在园幼儿比温州多63.6%,温州民办在园幼儿比台州多63.6%。到2016年底,在“主体”中,台州市公办园可能多于普惠性民办园,温州市普惠性民办园可能多于公办园,应该视为正常现象,因为符合因地制宜的原则。到2017年以后,在“主体”中,两市公办园与普惠性民办园各自占比也许会有变化,但“公益与普惠”的性质未变,依然属于正常现象,因为符合因时制宜的原则。
对于公办园与普惠性民办园两类园在“主体”中的占比,未设底线,没有要求两者必须要达到的最低比例数,实际上等于放宽了公办园发展的时限;也未封顶,没有规定两者不得超过的最高比例数,实际上等于扩大了民办园发展的空间。因此,在一些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公办园或民办园,都可能在“主体”中占多数。在城乡之间,公办园应该尽快成为农村“主体”中稳定的绝对多数。总之,新调整的办园体制,坚持了立足国情,体现了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避免了“运动式”的起落。
鼓励民办园办好普惠园
记者:普惠性民办园作为“主体”中的组成部分,等于扩大了民办园发展的空间。但我发现,很多民办园举办者在犹豫徘徊,不知道应不应该申请办成普惠园,您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郭福昌:有些民办园自愿申请办普惠性园,如果政府处理得体,民办园获得的好处是很明显的。比如:响应了政府号召,有利于稳定生存发展的空间;享受到了地方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有利于增强发展的活力和后劲;与当地公办园共同构成“主体”,有利于保持民办园的性质以及自主办园的体制机制优势,突出特色、提高质量。
此外,降低了家长承担的全额保教费后,既有来自当地政府的实质性补助,又有来自当地群众的支持,有利于保有生源、持续发展,使普惠性民办园的路子越走越宽。而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会有更多的家长希望将子女送入“特需园”,届时,一部分普惠性民办园已经积累了较多经验、更大实力,还可申请退出,由普惠性民办园转办为特需园。
记者:如何让民办园愿意申请办普惠性园,把好事办好?
郭福昌:最重要的一点是,要保障普惠性民办园拥有办学自主权。民办园是面向社会提供选择多样化学前教育服务的供方,政府是愿意替家长承担一部分培养成本的买方。供方与买方经过协商,作为供方的民办园,同意降低向家长收取的全额保教费,不足部分由作为买方的政府采取多种方式给予足额补助,将民办园办成普惠性园,民办园、家长、政府之间是一种提供服务与购买服务而形成的契约关系。因此,该园依然属于原法人拥有,依然属于民办性质,依然保有独立自主办园的独特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