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23:32作者:李一老师
(六)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从事计划生育临床技术服务的人员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障受术者安全。
禁止任何未取得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将其管理、使用的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设备的目录,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超声技术检查、染色体检测、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制度,定期向主管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他人做假节育手术或者非法摘取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
第三十条符合生育规定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二)孕情、宫内节育器安全情况监测;
(三)人工流产、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六)经批准施行的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农村育龄夫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开支标准和列支方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城镇育龄夫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当地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