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4 23:32作者:才子老师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行为的查处,公开对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
第四十九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公开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办事程序等,方便公民和组织办理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开再生育审批、奖励扶助、超生处理等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