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1:20作者:王华老师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保监会、财政部会同相关单位按照民生优先原则,选择地震灾害为主要灾因,以住宅这一城乡居民最重要的财产为保障对象,拟先行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在《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前开展实践探索。为保证制度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和实施原则
(一)基本思路。
统筹考虑现实需要和长远规划,以地震巨灾保险为突破口,开发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以下简称住宅地震共同体),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尽早惠及民生。
(二)实施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的原则。
1.政府推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为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稳定运行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筹划顶层设计,制定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框架体系,研究相关立法,制定支持政策。
2.市场运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提高全社会地震灾害风险管理水平。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和营业网点等方面的优势,为地震巨灾保险提供承保理赔服务,利用保险产品的价格调节作用,通过风险定价和差别费率,引导社会提高建筑物抗震质量,运用国内外再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效分散风险。
3.保障民生。满足人民群众地震灾害风险保障需求,为受灾地区提供经济补偿,加快恢复重建。通过科学设计保险产品,合理厘定保险费率,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保障需求,充分扩大保障覆盖人群,有效降低保障成本。
二、保障方案
(一)保障对象和责任。
以城乡居民住宅为保障对象,考虑到我国地理环境的多元化、地区灾害和城乡居民住宅的差异性,运行初期,结合各地区房屋实际情况,原则上以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物本身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主,以破坏性地震振动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地陷、泥石流及滑坡等次生灾害为主要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