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1:20作者:王华老师
(二)保险金额。
运行初期,结合我国居民住宅的总体结构情况、平均再建成本、灾后补偿救助水平等情况,按城乡有别确定保险金额,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2万元。每户可参考房屋市场价值,根据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考虑到保险业发展水平,运行初期,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后根据运行情况逐步提高,100万元以上部分可由保险公司提供商业保险补充。家庭拥有多处住房的,以住房地址为依据视为每户,可投保多户。
(三)条款费率。
运行初期,以一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适用于全国的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示范条款为主,可单独作为主险或作为普通家财险的附加险。按照地区风险高低、建筑结构不同、城乡差别拟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并适时调整。
(四)赔偿处理。
由于各地房屋市场价值与重置价值差异较大,运行初期,从简化操作、快速推广的角度出发,产品设计为定值保险。理赔时,以保险金额为准,参照国家地震局、民政部等制定的国家标准,结合各地已开展的农房保险实际做法进行定损,并根据破坏等级分档理赔:破坏等级在Ⅰ-Ⅱ级时,标的基本完好,不予赔偿;破坏等级为Ⅲ级(中等破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50%确定损失;破坏等级为Ⅳ级(严重破坏)及Ⅴ级(毁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100%确定损失。确定损失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
三、运行模式
采取“整合承保能力、准备金逐年滚存、损失合理分层”的运行模式。
(一)运行机制。
选择偿付能力充足、服务网点完善的保险公司作为地震巨灾保险经营主体,提供地震巨灾保险销售、承保及理赔等服务。保险公司通过销售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将保费集中,建立应对地震灾害的损失分层方案,分级负担地震风险。计提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作为应对严重地震灾害的资金储备。
(二)损失分层。
将地震造成的城乡居民住宅损失,按照“风险共担、分级负担”的原则分担。损失分层方案设定总体限额,由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财政支持等构成分担主体。投保人是地震巨灾保险产品的购买者,以自留的方式承担小额度的第一层损失。经营地震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地震巨灾保险自留保费所对应的第二层损失。参与地震巨灾保险再保险经营的再保险公司,承担地震巨灾保险分入保费对应的第三层损失。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按照相关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提取,以专项准备金余额为限,承担第四层损失。当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损失超过前四层分担额度的情况下,由财政提供支持或通过巨灾债券等紧急资金安排承担第五层损失。在第五层财政支持和其他紧急资金安排无法全部到位的情况下,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启动赔付比例回调机制,以前四层分担额度及已到位的财政支持和紧急资金总和为限,对地震巨灾保险合同实行比例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