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9 11:20作者:李天扬老师
运行初期,以“总额控制、限额管理”为主要思路,一方面,将全国范围内可能遭遇的一次地震损失控制在一定额度内,确保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专项准备金可以逐层承担,另一方面,对地震高风险地区实行保险销售限额管理,避免遭遇特大地震灾害时,地震巨灾保险赔款超过以上各层可筹集到的资金总和。
(三)运行保障。
1.住宅地震共同体。2015年4月,45家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发起成立住宅地震共同体。住宅地震共同体可以整合保险行业承保能力,搭建住宅地震共同体业务平台,开发标准化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建立统一的承保理赔服务标准,共同应对地震灾害,集中积累和管理灾害信息等。
2.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是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重大灾害专门提取的专项准备金,行使跨期分散风险等职能。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按照保费收入一定比例计提,单独立账、逐年滚存,并由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的提取、积累和使用,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四、实施步骤
结合当前实际,拟分步骤、分阶段实施,以《条例》出台为分界点,分为两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
《条例》出台前,面向城乡居民销售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承担保险责任,提供理赔服务。同时,研究建立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制度,允许保险公司提取专项准备金,实现跨年积累,并委托专门管理机构(如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专户管理。总结评估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运行情况,测算次年保费规模,进一步完善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产品、服务和运行等。
这一阶段,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农房保险等扩大地震风险保障覆盖面,与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实现有效衔接。同时,研究推出适用现有农房保险、地方巨灾保险试点的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将以上业务逐步纳入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二)第二阶段。
《条例》出台后,完善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运行模式和组织架构。测算历史运营数据,优化损失分层方案,提高保障能力,在《条例》的指引下,不断完善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运行模式。
五、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