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09:15作者:才子老师
第十一章 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达州经开区均应建立统一的跨部门的社会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对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对象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级信息平台建设和维护,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共享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社会救助申请对象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状况。若需查询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可直接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社会救助对象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辖区内已获得社会救助对象的经济状况进行定期复核或者抽查核对。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对象,应当主动配合调查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状况并及时报告变化情况。
第四十七条
救助对象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与核对结果不符并且明显超过有关社会救助标准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载入核对系统,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将虚报、隐瞒、伪造信息的社会救助申请对象的个人信息载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部门间投诉、举报处理转办流程,建立监测通报制度。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应设立公示栏,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区)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五十四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人员,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