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09:15作者:才子老师
第九章 临时救助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及发放程序。其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困难类型和范围、救助标准等事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确定。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第三十六条
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救助程序和紧急救助程序。
一般救助程序。临时救助按照家庭或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组织实施。
紧急救助程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应结合实际,制定紧急救助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办审核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优抚对象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第三十八条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十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四十条
积极培育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减免收费、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各类慈善组织应当公开救助申请的条件、程序。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制定并公布社会救助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并建立社会救助项目社会化运作的绩效评估、准入、退出机制。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服务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