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09:20作者:三水老师
(二)做好对象衔接。
进一步完善低保家庭贫困状况综合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完善经济核对机制,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农机、农业补贴、存款、证券、纳税、公积金等方面信息和个体工商户信息进行核对,提高精准认定能力。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定期开展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抽样核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将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确定)中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
(三)做好标准衔接。
继续实施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健全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提高低保覆盖率,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进救助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扶贫开发条件的城乡低保家庭,扶贫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建档立卡,针对致贫原因开展精准帮扶。2018年,实现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化,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2018年后,城乡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同步提高。进一步完善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继续加大低保分类救助力度,不断提高低保补差水平。2018年,城镇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75%,农村低保补差水平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
(四)做好管理衔接。
不断加强对低保对象和精准扶贫对象的动态管理。分类施策,其中:有劳动能力且愿意接受帮扶的城乡低保家庭为精准扶贫重点帮扶对象,由扶贫部门负责帮扶;无劳动能力或有劳动能力且不愿意接受帮扶的城乡低保家庭,由民政部门负责兜底管理。民政部门要定期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部门应加强监测和信息收集,建立脱贫认定机制,实现动态管理,经市(区)政府确定后,市(区)扶贫部门应将精准扶贫对象脱贫情况及时告知同级民政部门,由市(区)民政部门决定是否纳入低保或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建立健全脱贫低保家庭渐退机制,对经市(区)政府确定已脱贫的低保家庭,决定减发或停发低保金的,可继续保留原有低保待遇及补差水平6个月,6个月后由市(区)民政部门组织进行认定,按政策调整低保待遇或退出低保。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局负责按规定落实符合条件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参加社会保险。要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将精准扶贫对象和低保对象在其居住地或政府网站上长期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