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2 14:43作者:才子老师
在调查(复核)、民主评议和镇政府审核阶段,认为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
(七)区级审查阶段(2017年12月6日-12月25日)。区民政局对各镇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和查询省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核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近亲属的低保申请、有疑问的、被举报等情形的低保申请对象,重点进行监管。必要时,适当入户抽查。
对审查审核拟批准纳入低保救助的,同时确定拟救助金额,进行第二次公示。
(八)二次公示阶段(2017年12月26日-2018年1月1日)。区民政局填写《秀屿区城乡低保终审公示》(附件14),通过各镇依托村(居)低保公开栏、镇政府的政务大厅或网站等,对拟批准的低保对象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7天。各镇的包片驻村(居)干部要对村(居)公开栏中的第二次公示进行拍照留存,公示照片统一交镇民政办保管备查。
(九)决定审批阶段(2018年1月2日-1月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救助的,汇总形成《秀屿区农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花名册》、《秀屿区特困供养人员(五保)花名册》,按规定要求发给低保(或供养)资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区民政局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后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以文件形式告知镇政府,通过镇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