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2 14:43作者:李一老师
各镇在组织受理救助申请时,应当认真审查相关表格和有关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要求,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对象明显不符合低保(供养)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低保救助(供养)申请对象及现有低保对象保障人员有变动的,填报《秀屿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附件1)。现有低保对象的复核,要填报《秀屿区低保救助对象精准识别复核表》(附件7)和调整、注销花名册;鼓励对现有低保对象重新填报附件1的,全面启动低保救助再申请、调查、评议、审核和认定。
在申请受理阶段结束后,镇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对新申请低保的对象及现有低保对象分类填报《秀屿区农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花名册》(附件5)、《秀屿区特困供养人员(五保)花名册》(附件6)。
(三)调查核实阶段(2017年10月1日-10月30日)。各镇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仍未纳入低保救助的家庭,且符合救助申请条件的,要在申请受理后尽快采集录入省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以便启动信息核对;镇包片驻村(居)干部在村(居)委员会的协助下,结合省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反馈的信息,对低保救助(供养)申请对象及现有低保对象的家庭人口构成、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镇政府工作人员不少于1人,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首问责任制;对调查的情况难于把握的,应形成必要的调查笔录。对认为符合救助标准的要详细记录低保救助申请对象的家庭状况和申请理由;对不(再)符合低保规定应当清退救助的,要在调查材料上告知相应的政策依据,并由被调查对象签字确认,强化镇村联合调查的复核工作,严禁镇村干部未经入户调查而直接签字审核。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固定职业的家庭成员,没有正当理由,其月收入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00元计算(标准有变化的,按新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