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2 14:43作者:才子老师
对现有全部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的复核由各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结合下半年的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的反馈信息,由2名以上复核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一步调查核实,复核人员、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应当分别对复核结果签字确认,并形成花名册交由各镇长签字确认;不再符合救助的要书面告知理由。对主动申报(配合)清退低保救助的,可视情给予3-6个月的低保待遇;对核查发现已不再符合低保条件但仍有实际困难的,在其主动配合办理退保手续后,可视情给予3-6个月临时救助。
(三)落实应保尽保。对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未纳入低保救助的家庭,且符合救助申请条件的,本着“应保尽保”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启动救助申请的相关工作。对现有低保对象和供养对象所在家庭的成员有变动且需再继续救助的,启动重新救助申请的动态管理。工作结束后,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的资金保障从2018年1月1日执行。
四、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9月5日-9月10日)。各镇人民政府要召开管理动态部署会,认真组织学习《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3〕550号)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妥善处理低保对象清核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闽民保〔2016〕65号)精神,集中开展动态管理业务培训工作。各村(居)委会要在村务公开栏及主要路口、人口密集的地方张贴3处以上的通告、宣传单,并通过广播告知村(居)民申请低保(供养)救助的时间、程序等政策规定,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1)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证明。(2)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共同生活在城镇,可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共同生活在农村,可申请农村低保待遇。(3)推进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2年、无承包土地(失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可以申请城市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