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2 14:43作者:李一老师
(三)宗教教职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申请救助的条件。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户口没有迁移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四)单独申请低保救助的条件。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病重残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6]2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本人或其供养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本人按当地低保标准享受全额救助)。
1、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
2、无工作单位、未灵活就业且未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待遇;
3、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4、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8倍。
三、工作重点
(一)明确救助水平。根据低保对象的收入水平和困难程度给予不同档次的补助,防止平均施保,做到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现我区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为7560元/年·人。在评议和审核审批时,农村低保对象月救助金额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分别给予219元、231元和243元的三个档次进行分类管理,但各镇要确保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231元;城市低保对象月救助金额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分别给予300元330元、360元的三个档次进行分类管理,但各镇要确保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330元;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819元/月·人,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自理的150元/月,半护理的375元/月,全护理的600元/月。
(二)强化定期复核。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将低保家庭分A、B、C三类管理:A类为特供养对象和家庭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并每年复核一次;B类为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C类为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每季度复核一次。同时,告知低保家庭要定期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的情况,增强复核的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