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7 09:31作者:李一老师
(二)加强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的衔接
各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民政和扶贫部门要联合开展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台账比对,摸清农村低保对象未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的具体情况。各区县要建立相对统一的农村贫困家庭收入测算指标体系,以家庭人口、收入、土地、住房、机动车、家庭成员患重病和残疾情况等作为主要认定指标,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鼓励农村低保对象通过自身努力脱贫致富,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就业等需要一定工作成本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定家庭收入时予以适当扣减。“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工作机制的衔接
1.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级民政、农业、扶贫、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要建立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定期会商机制,在信息数据共享、人员台账比对、救助和扶贫政策衔接等方面加强协作,及时沟通交流工作信息,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将衔接工作落到实处。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区县民政、扶贫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台账与扶贫部门建档立卡对象台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比对。区县级民政部门将每年新增低保对象名单及时提供给扶贫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扶贫部门将建档立卡的有关情况提供给民政部门,便于民政部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对象及时纳入低保,并掌握“低保贫困户”脱贫情况。区县级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
3.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各区县民政和扶贫部门要按照标准,定期对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进行核查,准确掌握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化,严格把好新进、延续和退出关口,实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4.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各区县要将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工作纳入脱贫攻坚和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细化考核指标,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促进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落到实处。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与精准扶贫的政策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