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6 09:51作者:王华老师
4、家庭成员中有大学生的,按照400元/月/名核减家庭收入;有高中生、中专生的按照300元/月/名核减家庭收入;家庭收入最低减到0元为止。
5、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中,因哺乳、长期护理重病、重残家庭成员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劳动或者就业,并与所在社区(村)委员会建立登记见面制度的,按照实际情况计算家庭收入。
6、夫妻离异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死亡,视为抚养关系变更,另一方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因另一方确实无抚养能力或者失去联系的,子女可单独申请城乡低保。对能够证明确实无法支付抚养费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计算抚养费收入。
7、家庭成员中有固定收入的残疾人和伤残人员按照实际收入的按比例下浮计算。残疾等级一二级重残人员和伤残等级一至四级人员下浮50%;视力三级、听力三级、言语三级、肢体三四级、智力三四级、精神三四级和伤残等级五至六级下浮30%;其余残疾等级和伤残等级人员下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