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6 09:51作者:王华老师
9、农村外出打工收入:有固定职业(技术)长期外出打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法证明实际收入的按照户籍地上年人均收入2倍计算。
10、农机经营收入:拥有各类农用车以及大型农机具的,要按照实际收入核算其家庭收入;无法核实的,其家庭成员按照正常标准上浮30%计算灵活就业收入。
(二)低保家庭收入还包括: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一次性安置费和补偿费、利息、股金、租金、红利等财产性收入;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遗属补助费、馈赠和财产继承等转移性收入。遗属补助费按照70%、实物收入按照市场价格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1、征占地补偿收入计算:家庭因土地被征用,并自愿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一次性补偿费计入其家庭收入,月人均土地补偿收入,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计算公式为:月土地补偿收入=(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应扣除的费用)÷36个月。一次性补偿费数额较大的,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顺延计入家庭收入。用征收补偿费购买商品房或者用出售原住房款购买现住房的家庭,购房款低于征收补偿费或者卖房款的差额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2、赡养费收入计算:赡养费收入按照实际给付计算,最低城市按照每个子女每位老人每月给付80元、农村60元计算。
法定赡养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视为不能提供赡养费:法定赡养人家庭本身为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户家庭的;法定赡养人家庭有重残或重大疾病成员的;经核查确实不能提供赡养费的其他情况。
(三)特殊情况
1、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每年100元扣减收入;对“4050”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每月100元扣减收入。
2、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60周岁以上的老人(含配偶,以下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老人的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3倍的,不计入子女家庭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3倍的,其高出部分的30%计入子女家庭收入。老人不计入家庭保障人口,不享受低保救助。
3、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家庭成员患有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种重大疾病的,按照实际收入的50%计算家庭收入;家庭成员患有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种大病的,按照实际收入的70%计算家庭收入;对于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年度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总收入的,经县(市)区民政局入户核实,按照低保标准实行全额救助;对于没超出总收入,但是支出后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实行差额救助;家庭成员患病虽不属于重大疾病,但是治疗费用及相关费用支出巨大的,经县(市)区民政局入户核查,可以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