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10:30作者:王华老师
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根据调查情况填写相关制式调查表,详细、真实记录低保申请人家庭生活、经济收入情况,调查人员签字确认调查结果,将原始调查材料随同申请人的其他资料上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流程按照《秦皇岛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秦民〔2013〕29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低保审核小组,根据相关材料、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民主评议未达到评议人数2/3以上通过率,但经调查核实认定确实生活困难的申请对象,同样应提交低保审核小组讨论。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在申请家庭户籍地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上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核对、入户抽查和审批工作。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交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对,按照申请对象城镇不低于50%、农村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有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应全部入户调查。
在信息核对和入户调查结果反馈后,由县级民政部门成立的低保审批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拟审批对象名单,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保障类别,填发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发放书面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公示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和县级民政部门做出拟审批决定后分别进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申请人姓名、信息核对情况、保障人数、保障金额等内容进行公示,每次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
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