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10:30作者:才子老师
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所在村(居)、姓名、保障人数、保障金额等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
第三十二条 信息核对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公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实施,主要是对低保申请人家庭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在没有建立信息网络平台之前,可采用手工核对的办法。需要进行跨县区信息核对的可由县级民政部门上报市民政部门协助核对,各职能部门在接到信息核对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信息核对工作。
信息核对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信息核对工作经费及软件系统建设维护经费的保障,提供申请家庭成员财政供养情况;
(二)公安部门负责核对申请家庭户籍状况、家庭人口、出生死亡、车辆登记等情况;
(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对申请家庭成员就业、从事公益岗位、缴纳和享受离退休养老保险金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核对申请家庭成员缴纳公积金及贷款等情况;
(六)工商部门负责核对申请家庭成员工商登记、注册资金、生产经营等情况;
(七)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核对申请家庭成员税务登记等情况;
(八)银行、证券、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存款、证券期货类资产、商业保险购买及缴费等信息;
(九)民政部门负责核对申请家庭成员领取救助金、民非登记、婚姻登记、殡葬登记等情况;
(十)根据工作进展及实际需求,凡是涉及部门和单位都要配合做好信息核对工作。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城乡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将城乡低保对象分为几个类别或档次,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城镇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施保。分类施保的对象包括:已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三无对象”、重度残疾人、危重病人、老年人、单亲家庭成员、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一)对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人的“三无对象”,在实施全额救助的基础上,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发30%低保金,并实行年度审核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