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10:30作者:李一老师
(二)对低保家庭中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无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大学本科及专科在校学生,依据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残疾证、就读学校证明,结合低保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在享受补差金额的基础上,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发25%低保金,并实行年度审核制;
(三)低保家庭中的高中或中专在校学生、70岁以上老人、因另一方无力提供子女抚养费造成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依据就读学校证明、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结合低保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在享受补差金额的基础上,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发20%低保金,并实行年度审核制。
第三十五条 对农村低保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参照城镇低保分类施保标准划分不同档次。
第三十六条 对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对城镇“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镇按月、农村按季复核。
保障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当定期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成员和收入变化情况。县乡两级定期对辖区内城乡低保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重新核实,根据最新掌握的情况办理延续、提高、降低或终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手续。
对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实行限时保障制度。即对这个年龄段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期限为1年。如1年后仍困难的,要继续享受低保待遇需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完善“低保诚信机制”。凡申请城乡低保的家庭,申报时必须作出书面诚信声明或承诺,保证本人填写的家庭收入及家庭状况内容真实、详尽,无虚假、隐瞒行为,并积极配合低保管理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完善“低保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员的就业扶持。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