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10:30作者:王华老师
计算方式为供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当地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30%)的,视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并把受养人员计算为家庭人口,按照超出部分的总和除以家庭总人口数,计付赡养、扶(抚)养费;供养义务人为多人的,应分别计算供养费,相加为被供养人实际所得供养费。实际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给付金额计算。
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以视为无履行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能力,可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六)职工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所领取的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申请低保时,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应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分摊月数,在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补偿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的,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计算方法:
1、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限×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缴费基数×征收社会保险费比例×12个(月);
2、经济补偿金结余部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距法定退休年龄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经济补偿金结余部分应分摊的月数=经济补偿金的结余部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
(七)因城乡土地、房屋征收领取的一次性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扣除确需购买安置住房(面积不超过本市城乡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或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其结余部分按低保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分摊的月数内,该户不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领取一次性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的家庭,在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领取的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第十九条 低保申请人的家庭财产,按照申请人所有家庭成员名下的全部实有财产认定:
(一)金融财产按照实名认定。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账户金额认定,股票类资产按照低保申请受理当日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的总和认定,基金按照当日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实际理赔认定;
(二)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按照《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的登记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