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10:30作者:才子老师
8.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超过当地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
9.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无法核实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对象生活水平的家庭。
第三章 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核算与评估
第十三条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包括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和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等,还包括因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家庭经营纯收入。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从事手工业、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的收入,从事土地承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经营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红利和保险投资等收入,出租出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继承性所得、赠与性所得、偶然性所得,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益、粮补、退耕还林补贴等,精简退职职工定期救助和遗属生活补助、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款、生活补偿(助)费等;
(五)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一)国家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的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贫困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高龄老人津贴,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等;
(二)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三)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工伤人员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包括工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四)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资金。包括住房、医疗、教育、司法、养老、康复、托养、临时性救助等救助金;
(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期间暂不列入家庭收入),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必要的就业成本,残疾人的康复成本;
(六)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