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10:30作者:李一老师
第六条 各级政府负责城乡低保工作的推进,为其提供物质条件和组织保障。市、县两级政府负责低保标准和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低保标准的调整意见,进行督导检查;县级民政部门是城乡低保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低保的信息核对、审批和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审核上报及日常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低保的调查、评议、公示、宣传等工作。
各级财政、统计、物价部门配合民政部门提出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意见,财政、金融部门配合做好低保资金发放工作,公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配合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核对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七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秦皇岛市常住户口并长期在当地居住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申请低保。
第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主要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五)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共同生活成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义务兵;
(二)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离家出走,失踪一年以上人员;
(四)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五)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镇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年以上、无承包土地、不享受国家对农村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镇低保的户籍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