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7 10:10作者:王华老师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但工伤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更正工伤部位的认定:
(一)初诊医疗机构对受伤部位记载错误的;
(二)初诊医疗机构漏诊的;
(三)初诊住院治疗期间,医疗机构作出与工伤相关的新诊断的;
申请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更正工伤部位认定申请,应当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住院病历资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如能认定受伤部位需要更正的,应当作出《职工受伤部位更正通知书》,并将其作为工伤认定结论的组成部分;不能认定的,可告知向法定机构申请因果关系鉴定。
第二十五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或者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送达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归档
第二十七条 工伤认定终结,应及时归档保存工伤认定有关资料,保存期不少于50年。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失效。原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达州市工伤认定工作规则》(达市人社发〔2012〕61号)失效。
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已按程序对本规则作出废止、修改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