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8 11:38作者:李天扬老师
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生育产假标准。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每名生育职工只能享受一次晚育待遇。
(2)流产假期标准。妊娠不满2个月,采取药物流产的产假为7天,实施清宫术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3)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不单独享受产假待遇。
【潍坊市企业男职工配偶生育补助的标准】
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潍政办发〔2007〕88号)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行,也就是说,生育时间在2007年12月1日以后,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男职工可以申请男职工配偶生育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三级医院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的50%,即正常生育1500元,剖宫产1800元。其配偶已参加其他社会医疗保险的,享受的生育医疗费待遇低于生育补助金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潍坊市申报男职工配偶生育补助金的条件】
申请企业男职工配偶生育补助金的男职工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参加企业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
(2)其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3)配偶生育前企业男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
【潍坊市生育待遇拨付时限要求】
用人单位申报生育保险待遇之次月20日后,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网银拨付到职工本人的社保卡中。
【潍坊市企业职工工作调动后生育保险缴费时间是否连续计算】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流动,其调动前后的连续缴费时间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