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8 11:38作者:王华老师
【企业生育保险的生育、流产等医疗费报销标准是如何规定】
根据《关于潍坊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潍人社〔2012〕120号)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1)产前检查费。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支付。妊娠满3个月不满5个月终止妊娠的,定额为500元;妊娠满5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定额为800元;妊娠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定额为1000元。产前检查费由职工本人先行垫付,生育或流、引产后与生育津贴一起申报、拨付。无生育计划流产的职工,不享受产前检查费。
(2)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在综合(或专科)三级医院生育的,正常生育医疗费限额为3000元,剖宫产医疗费限额为3600元;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生育的,正常生育医疗费限额为2500元,剖宫产医疗费限额为3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500元。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流产术、引产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限额为200元;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限额为150元;绝育(复通)手术,限额为1500元;妊娠2个月以内(含2个月)流产(包括药物流产)的,限额为200元;妊娠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流产的,限额为400元;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流产的,限额为600元;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限额为800元。每名参保职工一个生育保险年度内最多报销两次流产费用。
【潍坊市在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如何报销】
职工在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先由职工个人垫付医疗费,治疗结束后持有关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按照三级医院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的70%报销,实际发生额低于限额标准70%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潍坊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津贴是如何计发的】
根据《关于潍坊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潍人社〔2012〕120号)规定,女职工合法生育或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生育时上年度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乘以相应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