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3:44作者:王华老师
转移接续
县内迁户籍不需转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地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不过,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只需要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转出地县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寄送相关材料,随后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及时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并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或村(居)委会告知转入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如何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简称《转入表》)等表格。村(居)协办员检查无误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报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3个工作日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寄送《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简称《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