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3:44作者:李一老师
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应提前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参保人员须在复印件上签字或留指纹确认。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将按照规定予以追回,追回后,县社保机构方可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仅限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等支付手续。如遇冒领数额巨大且不愿退回者,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应提供的材料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领取待遇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通过留存人像、指静脉、掌静脉等资料。
这是为完善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信息登记,便于以后年度的领取资格认证,确保个人权益完整和安全。
注销登记
死亡后应办理注销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其中,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将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需出具的材料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