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3 17:02作者:王华老师
另外一种情况是,认为职工少数时间在高温下工作,故不发高温津贴。比如,企业巡检工,大多时候在空调房里工作,只有少数时候才到高温环境中巡检。企业因此认为,公司巡检工不享受高温津贴。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明确,企业的这种做法也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高温津贴。企业应从源头上降低或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企业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企业不能完全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就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高温津贴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去年5月1日起,我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后,太原市六城区等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达1620元。有企业负责人表示,公司效益虽然不好,但已向员工发放高温津贴,并且算上高温津贴,员工工资也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了。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的最低报酬,不包含加班工资、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企业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声称其工资待遇已达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者享受工伤待遇
吕晋泽提醒:“除了高温津贴外,国家明确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吕晋泽还提醒,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根据国家规定,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另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单位不发高温津贴怎么办?
省人社厅明确,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人社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记者了解到,就在本月初,人社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决定6月15日至7月29日期间,在全国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通知中,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被列入了检查内容。此次检查范围为各类用人单位,其中,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及钢铁、煤炭企业是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