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缓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的生活待遇按以下办法确定。
(1)离休人员取消享受离休待遇,改按退休人员管理。其中: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降低原离休时本人一级级别工资、两档职务工资标准后,再按退休人员打折比例等规定重新确定生活待遇;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降低原离休时本人两档职务工资标准,并相应降低津贴工资(活工资部分)后,再按退休人员打折比例等规定重新确定生活待遇。
(2)退休人员中,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度的,降低原退休时本人一级级别工资、两档职务工资标准后,再按退休人员打折比例等规定重新确定生活待遇;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降低原退休时本人两档职务(岗位)工资标准,并相应降低津贴工资(活工资部分)后,再按退休人员打折比例等规定重新确定生活待遇;执行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降低原退休时本人一级技术等级工资、两档岗位工资标准,并相应降低工资组成中的奖金(活工资部分)后,再按退休人员打折比例等规定重新确定生活待遇。
(3)1993年工改前退休的,缓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的生活待遇按退休前的职务工资标准降低三档后,再按退休人员打折比例等规定重新确定生活待遇。
(4)上述人员的职务岗位津贴按处罚前原职务降低三级及以上职务等级重新确定。
2、被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期满的,按照本文第四条之(二)款的规定,以是否给予行政处理而确定相应的离退休费。
(四)离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宣告缓刑的以外),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由原单位作出取消其离退休费和享受的其它有关离退休待遇的决定。刑满释放后,确有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的,由原单位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给生活费。
(五)离退休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属错判或原判过重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的,离退休待遇的处理,比照在职同类人员的有关处理原则进行。
五、其它有关规定
1、在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休养的国家公务员,如果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则仍具有公务员身份,此类对象犯错误,应作为在职公务员同类人员处理,不能按退休人员的办法处理。考虑到这些公务员已提前离岗,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时,以公务员提前离岗时所确定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一职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内部退养人员同样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2、对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行政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由荣誉称号的审批机关撤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其有关证、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六、本意见从二00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均按本处理意见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参照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