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为国家公务员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工资为标准,降低一级级别工资,退休费按降低后的工资标准重新确定。
3、原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应给予降职处分的,以退休时的职务工资为标准,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和相应的津贴工资,职务岗位津贴按降低一级职务确定,退休费按降低后的工资标准重新核定。
4、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享受工资的职务为基础撤销一级以上职务,并按重新确定的职务核定相应的职级工资待遇和职务岗位津贴标准,以此重新确定其退休费待遇。同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5、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理,以退休时所享受工资的职务为基础,给予撤销三职以上职务的撤职处理,其中不够三职的撤到最低职务为止。工资待遇和职务岗位津贴按重新明确的相应职级核定,以此重新确定其退休费标准。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6、上述对象从受行政处理的次月起,按重新核定的退休费标准执行。对处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退休期间因违纪且错误性质严重,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刑事处罚的,按照其错误程度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由原单位按其管理权限根据以下办法在退休待遇上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人员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按照两年一次正常升级增加退休费办法所确定的金额降低其退休费。
2、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人员受降级、降职及以上处分的,首先按照两年一次正常升级增加退休费办法所确定的金额降低其退休费基数,然后再按以下处分种类降低其退休比例,重新确定退休待遇。
(1)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人员受降级、降职处分的,退休费按原退休比例降低5%后的比例重新核定计发。原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务岗位津贴标准按降低一级职务确定。
(2)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人员受撤职处分的,退休费按原退休比例降低10%后的比例重新核定计发,并按降低一级以上的职务,重新核定职务岗位津贴,同时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3)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人员受开除处分的,退休费按原退休比例降低15%后的比例重新核定计发,并按降低三级以上的职务,重新核定其职务岗位津贴,同时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三)离退休人员离退休期间,因违法被行政刑事处罚的待遇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在离退休期间,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治安拘留、强制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受处罚期间停发离退休费,遇国家和省规定提高离退休费标准时不予调整。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以其本人离退休前标准工资及有关津贴、补贴标准比照在职人员的处理办法给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