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缓刑期满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从其缓刑期满后的次月起执行。
(2)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3)被判处拘役的人员,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后,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4)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对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四)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治安拘留、强制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除宣告缓刑的以外),主管部门应即办理行政开除手续。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受并安排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处理。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被错判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不予补发。原判期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计为晋升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四、离退休人员受行政处理和行政刑事处罚的待遇处理
(一)因在职期间违纪而在退休后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且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给予行政处分。但考虑到他们已经退休,因此,可不作处分决定,而按照其所犯错误和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由原单位按其管理权限根据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应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照两年一次正常升级增加退休费办法所确定的金额降低其退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