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未受行政处罚,又未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被扣除的工资、补贴给予补发;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补贴。
(二)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扣发的工资补贴等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扣发的工资补贴也不予补发。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工资处理。
1、国家公务员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政法机关给予劳动教养处罚的,原则上由所在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辞退手续,并一次性发给本人生活费。生活费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1个月的基本生活费标准,最高不超过24个月。1个月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本人受行政处罚停发工资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和综合补贴之和的40%确定。
2、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被政法机关给予劳动教养处罚的,或国家公务员受上述行政刑事处罚,如根据具体情况暂不宜作出辞退处理的(但不得留在原机关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如下规定处理:
(1)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缓刑期间安排临时工作并停发原工资,只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被羁押或受行政处罚停发工资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综合补贴、其它补贴之和的60%发给;原为机关工勤人员的,按其原工资组成中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综合补贴、其它补贴之和的85%发给;原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本人原工资组成中的职务工资(固定工资部分)、综合补贴、其它补贴之和的85%发给。上述对象的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和特殊津(补)贴、机关工人工资组成中的奖金和事业单位工资组成中的津贴工资(活工资部分)停止发放,其余各类补贴按原规定发放。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重新分配工作的,若保留干部身份,则其工资待遇根据新定职务(专业技术人员按其判刑前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至少降低两级聘任或者不予聘任),比照受撤职处分的工资处理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基础上,其职务(岗位)工资按再降低一档确定。工勤人员工资按缓刑前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降低两档后,逐次就近就低套入重新聘任的岗位等级或最低岗位等级的工资标准并再降低一档确定。如单位不明确其职级的,一律按最低职务(技术等级)确定其工资标准。但新定职务(岗位)工资不得高于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