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和工资待遇的关系:
根据国家人事部人发[1999]134号、人发[1999]135号、人函[1999]177号、人函[2001]27号、人办函[2002]14号、省人事厅苏人函[2001]127号、苏人函[2001]254号和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苏纪发[2002]1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有关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补)贴暂停发放,本人基本工资和其它各类补贴按原规定发放。审查结束后,国家公务员如未受到降级及以上处分、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未受到降职及以上处分的,补发其停职审查期间停发的津贴和补贴,否则不予补发。停职审查期间,遇国家和省规定调整工资(含调整标准,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工资和岗位津贴)时暂缓执行。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调和补发工资。受党纪处分的人员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受行政纪律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包括受到党纪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指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增发的一个月工资)。受警告、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国家公务员同时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受降级、降职及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除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外,还要相应降低工资档次。受到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其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后第一个考核称职(合格)年度起重新计算。国家公务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计算。
(一)国家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工资处理。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工资标准降低一级级别工资,若本人级别工资为最低等级的,则不实施降级处分,可给予其它行政处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受降职处分的工资处理。受到行政降职处分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按降低一级职务另行安排工作,并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降职前的职务工资标准降低一档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如属于同级职员正职重新明确为副职的,其职务工资档次按降低一档后的标准执行。职务岗位津贴按降职后的职务相应调整。
(三)受撤职处分的工资处理(包括撤消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党内职务)。
1、国家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安排工作,并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撤职前的工资标准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一档以上职务工资后,逐次就近就低套入重新明确的职务或最低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降低后如仍高于新任职务级别工资最高级别的,按新任职务的最高级别执行。未明确职务的按办事员职务确定。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受撤职处分后,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安排工作,并按撤职前的职务工资标准降低两档后,逐次就近就低套入重新明确的职务工资档次。专业技术人员受撤职处分的,按降低一级以上重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并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撤职前的工资标准降低两档后,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时,若低于新任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高档。如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按最低职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