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9 05:15作者:李一老师
第八条产假及计划生育假(未修订)
员工的产假、计划生育假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含产前15天(生产前15天方可开始休产假)。初婚晚育的给予30天晚育奖励假,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晚育并只要一个孩子的男方,在妻子分娩的当年,可给予照顾假7个工作日。
(二)各种计划生育假按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女员工孕期按照规定做产前检查的时间,按出勤对待;哺乳期(婴儿1周岁以内)的女员工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四)再婚的,属晚婚初育的可享受法定产假及晚育奖励假;第二次生育的只能享受法定产假,不能享受晚育奖励假。
(五)非婚生育者,其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流产、
国务院2016年休假规定
近日,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作为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在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采访时记者发现,现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不具备法律效力,企业对未休假给予的补偿,也远低于国家规定。
按照2008年起实施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假设月薪3000元,工作三年可休年假5天,未休年假应得到的补偿是2069元(3000÷21.75)×300%×5=2068.96元)。
采访时记者了解到,提到补偿,大部分企业职工表示并未享受过,即便有不休年假的补偿,也是象征性的补个300元、500元,最高也不超过1000元。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采访中发现,能够执行此年假休假天数的单位并不多,出于个人和工作原因无法休假的情况占据大多数。“我们的工作每人都负责自己的,提出休年假,领导就会问,谁来替你。”在沈阳某企业工作的小李说,对于绩效考核的他们,年假只是向往,想休也不敢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