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9 05:15作者:王华老师
1、已婚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地,且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每年一次的探亲假,假期为30天(不含路程假)。
2、已婚员工双方享有探亲假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一方探亲,另一方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3、已婚员工双方享有探亲假的,确因工作需要不能离开工作岗位,可以申请其配偶反探亲。申请配偶反探亲的员工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反探亲必须经员工所在部门、分管局领导同意、财务审计部、人力资源部批准,方可报销反探亲路费。
4、已婚员工当年内因各种原因与配偶团聚累计达到30天的,则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不足30天的,可在下一年度补齐。
5、已婚员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假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二)已婚员工探父母:
已婚员工与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住在一地,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每四年一次的探亲假,假期为20天(不含路程假)。
已婚员工与父母一方住在一地或能够在公休假日与父母一方团聚,或在探望配偶同时可探望父母一方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假期。
(三)未婚员工与父母不住在一地,不能在公休假日与父母团聚的,可享受每年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不含路程假)。
未婚员工与父母一方住在一地或能够在公休假日与父母一方团聚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假期。
(四)员工在探亲期间因患危重病不能如期返回单位销假的,需要提供探亲地县级以上医疗定点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原件、医药费、治疗费及医疗手册复印件,超假时间方可按照病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婚(丧)假
(一)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凭结婚证书,给予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北京市奖励的假期7天。假期为结婚证领证日期起一年期之内有效,假期原则上一次性使用。
(二)再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不享受奖励婚假。
(三)员工本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的父母死亡时,可给予丧假3个工作日。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另外给予路程假。
第七条因工负伤休假
(一)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转入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的时间按照北京市相关
规定执行。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病休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员工本人及所在部门,所在部门应将通知附在当月考勤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