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7 21:02作者:才子老师
2、严审证明材料和体育赛事。各有关部门要对申请高考加分考生的获奖证书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考生本人身份证明、学籍证明等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真实有效。对于具有加分资格的全国性体育比赛和省级体育比赛,按照湘教发〔2013〕3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未经省教育厅备案公布的省级体育比赛不具备加分资格。
3、备案审核结果。各有关部门完成对各类申请高考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后,要及时将审核结果汇总并签字盖章,按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复核和备案。
(二)加大加分信息公开公示力度。加分资格审核过程中和审核通过后,均要及时将资格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进行公开公示。各中学要将申请高考加分的考生信息在校园宣传栏、学校网站等公示平台上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接受全校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才能上报有关部门审核。各负责加分资格审核的相关部门对考生加分资格审核通过后,将考生加分信息在部门政务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考生加分信息送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要将考生加分信息在省考试招生网站上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才能确认审核结果并备案。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学校、申请加分项目、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等内容。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的相关信息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有关规定予以保留备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获取加分资格。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加分考生的资格信息公示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各相关部门、考试招生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电话、信函等多位一体的举报申诉工作平台,畅通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依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受理加分造假举报和考生信访申诉案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积极回应考生和社会关切。
(四)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考生。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予以严肃处理,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并视情况暂停其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同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五)依法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倒查追责。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加分违规行为的监察力度,一经查实,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