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8:29作者:三水老师
第六节 申报项目登记
第三十八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且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三十九条 申报户口登记的曾用名,应当填写公民曾经在公安派出所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第四十条 申报户口登记的性别应填写男或女。
第四十一条 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应当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
(二)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等,报省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三)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第四十二条 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应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时间(具体到时、分)。
第四十三条 城镇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标准地名+门(楼)牌号+门(楼)详址;农村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村+门(楼)详址,乡(镇)辖区有街、路、巷、胡同、里弄的,按××乡(镇)××街(路、巷、胡同、里弄)××号填写。
行政区划名称填写基本格式为:山西省××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太原市可不冠以省的名称;省辖市所辖的县级市,填写时略去地级市名称,直接填写为山西省××(县级)市;未被赋予单独行政区划代码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不得作为行政区划名称填写,但具有户口管理权,且独立签发、管理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除外。
标准地名是指经有关部门审批命名的街、路、巷、胡同、里弄等。在冠以街、路、巷、胡同、里弄等名后,可并列小区名称。
门(楼)详址城镇填写基本格式为:××幢(栋、楼、座)××单元××室(号),幢(栋、楼、座)、单元、楼层、户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平房不填写单元号;农村填写基本格式为:××组(社、自然村)××号,门(楼)编制方法与城镇一致的,与城镇居民住址的填写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