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8:29作者:王新老师
2003年8月以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书等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十条 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恢复申报中发现当事人户口注销证明登记信息与现申报身份信息不一致,需要进行更正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依照有关程序一并办理。
第四节 户口补登、补录
第三十二条 5周岁以上(含5周岁)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且无《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学校就读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等证明材料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不能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DNA亲子鉴定材料。
未满5周岁或已满5周岁但有《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按照出生申报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村(居)委会证明等原始依据,向原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五节 其他情形申报
第三十四条 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由本人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十五条 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居民定居证》,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十六条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由本人持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等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三十七条 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应当由本人持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