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4 11:41作者:三水老师
四、公民申请恢复民族时,按照内民委发[2006]11号文件规定要求,不同民族的公民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确定收养关系的)要求更正民族成份,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或养父母决定,已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份。更正时,凭自治区民委审批的《内蒙古自治区恢复更改民族成份审批表》由派出所报公安分局、市局审批,已办居民身份证的审批后应收缴。因工作失误造成差错的,提供原始户籍登记材料或由户籍内勤出具证明,报公安分局、市局审批。
五、公民申报变更性别的,必须持医院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本人书面申请,变更后改身份证编码,并收缴原身份证。因录入或导入数据以及其他原因造成性别差错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出具书面证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本人名章,附申请人身份证或相关证明,报公安分局、市局审批。
六、立户、分户、并户的办理,凭住房证明,由社区民警登记核查房屋后交户籍内勤办理。
七、对于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无效,不愿交出户口簿的,根据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商业部、全国妇联妇字(87)号《关于解决被干涉婚姻自由的当事人户口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派出所凭结婚证、居(村)委会的证明办理分户或立户迁移手续。同时在其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日期和原因,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人,并由派出所把原户口簿上的有关婚姻当事人的户口项目注销,使其失去效力。
八、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更正,涉及到居民身份证项目变更的,按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对过期的迁移证、准迁证,由公安分局签字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后可以使用(迁移证主项有涂改的除外)。
第六部分 办户时限及责任追究
一、审批期限。对手续齐全的户籍材料,派出所内勤应当场办理。对需要上报审批的事项,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将有关材料上报分局或市局。区公安分局在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或上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审批决定的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二、审批程序。按照市政府办公厅的要求,建立分类审批制度。
1、购买商品住宅楼房、引进人才、投资或纳税、获得荣誉称号、国有企业招工、我市企业招工等人员落户每季度审批一次,由派出所所长审批后,报分局、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