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4 11:41作者:李一老师
第五部分 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更正
一、公民申报变更姓名或增加曾用名按以下程序办理:
1、年满16周岁以上需变更姓名或增加曾用名的,应从严掌握,没有充分理由,一般不予受理。确有正当理由需变更的,应持本人书面申请,居委会证明(在校生需出具学校教务处证明,有工作的,应出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批准,报公安分局审批方可更改,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将原身份证收回。
2、16周岁以下需变更姓名或增加曾用名的,持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本人户口簿,在校生要出具学校教务处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审批办理更改,已办理身份证,将原身份证收回。
3、被收养、认领或过继需更改姓氏的,持监护人书面申请、《收养证》、《公证书》,由派出所审批后报公安分局审批办理变更。因父母离异需要变更姓氏的,持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公证书》、离婚证、父母离婚判决书,由派出所审批后报公安分局审批办理变更。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将原身份证收回。
4、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以及劳改、劳教、少管人员和违法青少年,一律不予变更姓名。
5、因录入错误或因人口信息数据错误与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中姓名不一致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出具书面证明,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本人名章,附申请人身份证或相关证明,报公安分局审批办理变更。
二、公民申请更正年龄时应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更正。如需更正,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变更更正出生日期必须维护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编码表》。
1、持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本人申请、社区民警调查证明,在校学生应出具学校证明,由派出所审核后,报公安分局、市公安局审批。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将原身份证收回。
2、从外省、市迁入本市需要更改年龄的,需出具本人书面申请、迁出地公安机关证明、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证明与原件相符、社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审核受理,报公安分局、市局审批。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将原证收回。
3、因录入或导入数据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计算机系统数据与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不符的,应查原始户籍资料,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本人名章,附申请人身份证或相关证明,由派出所报公安分局、市局审批。
三、变更、更正公民身份证编号的,需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如一人有两个以上身份证编号的,派出所户籍内勤应在网上查询,如原始编号未被占用,尽量使用原号;外地编号的,应查询全国人口信息资源库进行核实。如发现重复编号的,应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重新生成身份证编号,并根据需要为群众出具《更改居民身份证编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