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1 11:26作者:王华老师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受理,报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符合《规定》第十六条录用公务员及招工入户准入条件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所需证明材料
(一)录用国家公务员入户
1、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批准证明;
2、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录用通知书》或证明。
3、接收单位的录(聘)用证明;
4、录(聘)用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二)招工入户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新招收工人人员情况登记表》;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新招收工人花名册》;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招工文件;
4、接收单位录用证明;
5、录用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由招工单位劳资员统一前来办理《准予迁入证明》(若已是临时工,则附上2个月的工资表)。对中央、省直管的单位招收职工的,按有关的文件规定办理。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三条 符合《规定》第十七条居住满7年的流动人口入户准入条件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流动人口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最近7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4、所在务工单位证明;
5、配偶随迁的还要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子女随迁的要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迁出地派出所调查核实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