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1 11:26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九条 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收养入户准入条件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提出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符合《规定》第十四条工作调动入户准入条件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所需证明材料
1、人事或劳动部门填写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人事或劳动部门干部(工人)介绍信;
3、接收单位证明;
4、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夫妻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迁出地派出所调查核实证明;
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受理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一条 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毕业生分配入户准入条件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一、所需证明材料
1、毕业生《户口迁移证明》[市或各县(市、区)人事局盖“毕业分配”章];
2、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
3、市或各县(市、区)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介绍信;
4、接收单位的录(聘)用证明;
5、毕业生的《居民身份证》;
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