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1 11:26作者:李一老师
《茂名市户口迁移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和正确实施《茂名市户口迁移管理暂行规定》(茂府[2010]6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户口迁移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汇编(户政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户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户口由市外迁入我市和在我市范围内不同的县(市、区)之间、镇与市区、城区之间迁移户口的,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规定》中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
第四条 《规定》中所称的“工作”是指经我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备案,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规定》中所称的“经商”是指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
第六条 《规定》中所称的“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拥有产权的商品住房、自建合法住房或持有房屋租赁许可证的租住用房。
第二章 受理
第七条 凡群众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移,符合申请条件且所需证明材料齐全的,派出所应予受理,并开具《受理户政业务回执》。
受理申请后,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将相关材料按规定装订好,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审核权限完成派出所的审核工作,对需要上报审核、审批的,应在《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的“办结情况”栏内注明上报时间。
对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未完全符合申办条件的,派出所负责受理户口申请的户籍民警,要在《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的“申请材料不齐,需补充的材料”栏内选择需要补充的材料,无可选项的,应选“其他”并加以注明。待群众补齐相关证明材料后,在“第二次受理情况中”注明申请证明材料补齐时间,按审核权限开展审核工作,并告知群众审核流程开始的时间和所需工作日。
对群众的申请不符合规定,暂不受理的,要在《受理户政业户登记表》的“不符合规定暂不受理的理由”栏中写明相关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