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11:30作者:李一老师
第六十八条 公民户口登记的民族成份被错报、误登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证明民族成份登记错误的有关凭证材料、本人户口身份证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民族登记。
其中所称的“证明民族成份登记错误的有关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一)公民初次登记户口时,其民族成份既未依据其父亲也未依据其母亲的民族成份登记的,凭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凭证材料,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还须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确认其民族成份的申请书;
(二)因其他原因误登的,凭记载了正确民族成份的出生证、迁移证等落户材料或户口簿证或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凭证材料。
第六十九条 民族成份变更、更正登记,须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更正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十条 公民性别登记错误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相关凭证或证明材料、本人户口身份证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性别登记。
第七十一条 公民因实施变性手术等原因造成性别变化的,凭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本人户口身份证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性别登记。
第七十二条 性别更正登记,手续齐全的,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性别变更登记,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十三条 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血型、身高等户口登记辅项信息发生变化的,凭本人的学历证、结婚证、离婚证等证明相关项目准确信息的有效证件或凭证材料,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相关项目登记的信息。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第八章 无户口人员补登、恢复
第七十四条 年满1周岁人员从未登记过户口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向本人居住地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补登,并接受民警与补登人员或其监护人的见面谈话调查,形成调查材料。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按照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形,向有关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人员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对因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可凭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者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或者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为其办理户口补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