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11:30作者:王新老师
(二)成年人变更、更正姓名的,凭本人书面申请、户口身份证件、姓名变更更正理由凭证材料。其中有工作单位或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或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第六十三条 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的,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被通缉、受到刑事追诉、服刑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第六十四条 姓名变更、更正登记,须报经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十五条 公民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证明出生日期确属错误的相关凭证材料、本人户口身份证件,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公务员、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本人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均不受理;确有必要更正的,须按照《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规定提出申请,并由对该人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同意更正其出生日期的公函和出生日期认定函后,方可受理。
其中所称的“证明出生日期确属错误的相关凭证材料”为下列情形之一:
(一)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原落户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凭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或医疗保健机构的助产记录档案;
(二)与原落户材料户口迁移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
(三)与其他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凭相关原始落户材料;
(四)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凭记载了正确出生日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其他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确属登记错误并能够形成证据链的相应证明或调查材料。
第六十六条 出生日期更正登记,须经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报市级公安机关核准,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十七条 公民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变更民族并经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的,应凭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本人户口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民族成份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