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11:44作者:王新老师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中相关用语含义:
(一)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数。
(二)未婚:不包括离异、丧偶。
(三)未成年子女: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是指未满18周岁人员。
(四)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1、包括省、市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证明或本人持有的缴纳凭证;
2、迁移落户仅限申请人本人在市区就业地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符合人才落户条件,与在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因非个人原因不能办理养老保险转移的,应由所在单位出具能够认定其原因的相关情况说明;
3、缴纳年限含累计,从申请之日的上一月开始累计满12个月或24个月;
4、通过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的需提供本单位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相关条款中已做说明的除外):
1、包括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或安置协议、或判决书或公证书等合法有效产权证明,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房屋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分配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合法有效使用权证明,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等。
2、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协议证明等(迁入鼓励和放开区域落户)。
(六)合法稳定就业:既包括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也包括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还包括在当地从事第二、三产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及依法纳税的。
(七)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指含购买、自建、赠予、继承、拆迁改造安置等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取得单位、房管部门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及房管、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等。
(八)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工作单位(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