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11:44作者:王华老师
(三) 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派遣或回原籍落户,及学生录取、退学、转学户口迁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人员)。
第五十一条下列户口迁移事项,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按照法定程序调查核实后,报公安分局审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其中无户口人员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
(一)市区以外人才落户、居住就业落户;
(二)市区以外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三)市区以外因父母双亡需迁入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落户;
(四)市区以外迁入鼓励落户区域;
(五)市区以外迁入放开落户区域;
(六)公民收养子女落户;
(七)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国办发〔2015〕96号、鲁政办发〔2015〕10号、济公通〔2017〕25号规定人员)。
第五十二条下列户口迁移事项,由落户地公安分局当场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落户地公安分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一)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含录用、聘用)人员落户;
(二)县级以上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接收安置的军队、地方离退休干部(士官),及符合随迁安置条件的配偶、子女落户;
(三)转业复员士官、退伍义务兵易地安置落户(第十九条相关规定人员);
(四)军队复员、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易地安置落户(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人员);
(五)公民回国(境)定居;
(六)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恢复中国国籍的人落户。
第五十三条军人家属随军落户,由市局当场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第五十四条引进项目落户,由市局负责组织对接协调,相关公安分局按市政府批准意见办理审批落户。
第五十五条除当场办理的户口迁移事项外,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决定的,应由审批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五十六条受理户口迁移事项申请材料后,应当将所需时限告知申请人。对于已批准的,公安派出所自批准之日或接到上级公安机关通知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