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7 11:44作者:三水老师
第五十七条在办理各类户口迁移手续时,均应在人口信息、常表、户口簿“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迁来本址、迁往何地”栏目登记。同时,按规定在户口簿、常表中履行申报人、承办人签章手续。
第五十八条各公安分局、派出所均应建立和使用《受理户口材料登记簿》,对上报和审批领回的户口材料要逐户逐份进行登记,详细记录上报户口情况和审批情况,并由收取人签字,以示负责。
第七章相关工作要求
第五十九条深化警务公开,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和新媒体工具向社会依法公开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程序、时限以及收费依据和标准,公布办公时间和监督方式,主动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六十条落实首接负责制度,对待群众咨询要耐心细致,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准确答复;完善《受理材料定制单》、《便民服务页》等个性化、全方位服务措施,对受理的相关户口迁移事项,手续齐全的要当场受理,手续不全的要现场一次性解释清楚,坚决杜绝推诿、扯皮、让群众多跑腿现象的发生。
第六十一条拓展服务渠道,推行“预约服务”、“绿色通道”、电子支付等,积极推广网上预约、网上查询、网上反馈;全面推行户口“网上迁移”,按照相关户口准入条件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六十二条健全备案监督制度,内勤民警要使用本人数字证书进行系统操作,做到一人一账户、一事一备案。各公安派出所受理户口迁移事项要“日清、月结”,采取“迁移证件、微机数据、常表、相关户口材料”四对照方法,做好每天变动登记整理、月报统计、立卷归档工作;各公安分局及市局要每月进行受理户口专项检查,以加强工作监督指导。
第六十三条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户口办理终身责任制。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对户口办理出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有虚报(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或者通过其他欺骗手段办理户口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领的户口证件,依法收缴,并撤销相应户口登记。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户政(治安)等部门对群众有关户口管理工作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对规范办理的民警,积极维护其正当权益;对违规办理的民警,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