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13:37作者:王新老师
(三)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四)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五)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机制。转户农民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其公共卫生服务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提供。各级政府要合理配置社区卫生资源,优化调整社区卫生布局,确保及时为转户农民建立健康档案,为重点人群提供健康体检和健康管理服务。
(六)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机制。转户农民的子女,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要及时做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财政保障范畴。
(七)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拓宽住房保障渠道,重点解决已稳定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住房问题。转户农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
(八)建立健全就业保障制度。转户农民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以提升就业能力为目标,大力开展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指导,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自主创业的,纳入促进创业政策扶持范围,按规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九)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制度。转户农民中符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建立健全优抚保障制度。农民子女在服役期间已转户的,期满后可享受城镇入伍义务兵的安置政策;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转户后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从第二年开始执行城镇标准。农民子女在转户前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从转户后第二年开始按城镇标准发放。
(十一)建立健全户口迁移和落户保障制度。公安机关落实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做好户口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制定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对办理迁入本市户口的基本原则、条件、所需材料、受理机关、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做出明确规定;全面落实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新生儿落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