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4 13:37作者:王新老师
四、主要内容
(一)合理制定落户条件,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
1、积极放开中心城区落户条件。
投靠类: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市落户,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子女和父母相互投靠到城市落户,不受年龄和婚姻状况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购房类:凡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投资经商类:凡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人员,不受投资纳税金额限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人才类: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技校)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已就业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就业的,可通过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办理落户手续。凡获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属于高新技术产业、重点企业、招商企业急需的紧缺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务工类:凡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租赁他人房产的,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或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因故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的,可由当地规划、国土资源或房屋管理等机构出具的非“两违”建筑的证明材料代替房产证复印件;使用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还可用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代替房产证复印件
2、全面放开县(市)、建制镇落户条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租赁证明材料同上)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人口。
3、支持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特殊贡献人员落户。对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优秀农民工及其他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人口。
(二)全面落实流动人口《居住证》服务管理制度。
1、按照《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90号令),全面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
2、进一步放宽《居住证》申领条件。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登记式申领,凡年满十六周岁拟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凭身份证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含租赁,租赁证明材料同上)即可办理《居住证》。